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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艾滋患者想结婚 难行动

作者:魅力无极限    文章来源: nice169.com     点击量:     更新时间: 2007-1-14 0:54:42    


  2002年轰动一时的四川艾滋病感染者结婚的报道,曾引发社会的大讨论,并有人明确反对艾滋病感染者结婚。在近日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条款对此做出了清晰的解释。

  政策:艾滋病人结婚不能拒绝

  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对于特殊疾病病人能否结婚,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与已被废止的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设有相似但又不同的一个条款: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而旧《条例》的规定是:“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

  二者的区别是:旧《条例》一直有司法解释,依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而且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婚检合格一直是予以登记的前提条件,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在婚检中一旦被发现,就不能登记结婚了。但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而且“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缺乏明确的解释。因此,即使知道对方是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只要申请登记的双方表示是自愿结婚,依法就不能拒绝。

  建言:艾滋病人婚姻权需刑法保障

  艾滋病人有权利结婚,这是他们的基本人权。而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已取消强制婚检,艾滋病人在不告知病情的情况下也能登记结婚。那么,如何避免少数艾滋病人故意隐瞒病情,通过婚姻传播疾病的悲剧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应该在《刑法》中增加“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使《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对艾滋病人义务的规定真正发挥威慑力。

  莫纪宏指出,《艾滋病防治条例》不仅要保障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的基本人权:结婚、就业、就医、入学等;也规定了他们的义务:将病情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等。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婚姻登记条例》被修改之后,原来不能结婚的艾滋病人重新被赋予了这一权利,但前提是,没有强制婚检会“揭露”他们的病情,他们就需要靠个人道德上的自觉,向伴侣履行如实告知病情的义务,并且在婚后自觉防范传染。

  法律上保障了艾滋病人的基本人权,这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重大成就。但不可否认,可能会有个别缺乏道德自觉的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感染者,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向伴侣隐瞒病情;甚至个别人通过结婚,恶意地故意传播疾病。国务院法制办在就《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解读时曾表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莫纪宏提出,我国《刑法》中虽然有“危害公共卫生罪”,但其中并没有针对病人或病毒感染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做出处罚和量刑规定,容易使这方面的刑事责任落空。随着我国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日益重视和加强,应该在《刑法》中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详细规定,与《艾滋病防治条例》形成呼应。

  直面感染者:结婚——只有想法没有行动

  《艾滋病防治条例》出台时,大玮正在从甘肃老家回北京的火车上。对很多艾滋感染者来说,北京是一个可以让他们保命的地方。面对记者,这个23岁的小伙子说出了自己对生活的憧憬和向往。

  

  大玮是在2004年9月份查出感染HIV的,当时还在北京上大学的他,立即选择了退学,当时还跟学校撒了谎,说自己得了胃癌。”

  记者:“为什么?”

  大玮:“因为当时我以为自己马上就要死了,所以要完成自己的心愿,我就想知道演戏是怎么样的,就在一个培训班学了4个月表演。”

  记者:“为什么不让家人照顾你,而要一个人留在北京呢?”

  大玮:“因为北京在艾滋病治疗这方面做得已经挺不错了。在我们老家,做一个小手术,连医院里的护士和一些大夫都不知道该怎么办,许多人像我一样,从地方跑到北京,为什么呀?因为我在北京就能保住命呀,在地方只有死路一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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